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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审结一起非法持枪猎杀野生鸟类案

2012年06月12日 11:03     小编:     |0     点击: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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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父子俩非法持枪猎杀野生鸟类案,对被告人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小某(系某之子)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回放:2011年10月的,公安县黄山头镇居民某与儿子小某携带火枪鸟铳和气枪各一支,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建红村堤边树林射杀野生鸟类。至次日凌晨2时许,某用火药枪猎杀珠颈斑鸠(俗称斑鸠)4、华东环颈雉(俗称野鸡)9;小某用气枪猎杀珠颈斑鸠19、草原雕(俗称猫头鹰)1。二人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公安部门查获。
    经公安县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草原雕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中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华东环颈雉、珠颈斑鸠为省级保护动物,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公安县系全国绿化先进县,全县境内均属禁猎区,常年均属禁猎期。经荆州市公安局枪支鉴定,某持有的自制火药枪性能完好,可发射散装火药和弹丸,应认定为枪支。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野生鸟类中包括麻雀),达到20以上即构成犯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如地弓、地枪、军用武器、机动车辆等)和方法(如炸药、毒药、火攻、烟熏、掏空、捡蛋等)进行狩猎的,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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