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情况下,在业主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之前,是没有机会实地看房的。因此,业主在办理完各项手续后,即使查验出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少开发商也会怠于维修或处理。
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业内人士表示,业主的提前介入,弱化了开发商“卖完房子了事”的思想。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至少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房屋测绘报告,同时也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它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其意义在于,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能有效表述商品房经过各项综合验收合格,符合质量、规划、环保等要求。其次,更加明确了购房人关心的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开发企业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标准,是否满足交付条件,一目了然。
实际生活中,部分购房人不清楚开发企业瑕疵交付是否应当收房,也不知道不收房而导致的延期交付责任该由谁承担,由此也出现了不少纠纷。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它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满足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部分条款解读
1.填补套内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房屋建筑面积未变,但套内建筑面积变小纠纷层出不穷,因为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明确,给购房人维权带来较大难度。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十三条对于商品房面积差异化处理,无论商品房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均将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值控制在3%之内作为合同要素,而非是考量建筑面积误差。将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考量依据,对开发商提出更高的要求,更为有效解决面积误差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
2.空气质量 开发商也要保证
新版合同十六条,除大幅强化了开发商的质量维修责任外,还要求将空气质量、建筑隔音、节能措施三项内容明确披露在合同中,保证其符合约定的标准。如不达标开发商可有一次整改机会,再不达标的,购房者有权直接退房。
3.质量担保入合同 避免有人卖无人修
新版合同十八条及附件八别约定如果开发商不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必须由约定的三方来承担连带责任,三方可以是开发商的股东或者关联公司。据了解,目前国内房地产开发中普遍采用项目公司制度,而项目公司一旦开发结束被注销,出现商品房有人卖、无人修的问题。设定连带责任方,是为房屋找一个长期的“管家”。
4.开发商不能通过补充协议减轻自己的责任
开发商常常通过补充协议减轻或免除应由出开发商承担的责任,不合理的加重购房者的责任、排除购房者一些权利。新合同文本明确规定: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