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我市近出台《荆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根据该《实施方案》,市有关部门已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据了解,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对参保(合)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高额合规个人负担费用的实际支付比例将有较大幅度下降。
为了切实推进这项工作,近日,经过公开招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3家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荆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商资格,服务资格期限为3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据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8000元,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后,2013年具体分段报销比例为: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报销50%;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报销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0元/人/年,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不增加参保人负担,今后筹资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再做适时调整。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我市还将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个人负担费用明显降低,努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