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沙市区获悉,该区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再次提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孤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由70%提高到90%,每人每年高补助金额由5000元提高到9000元。
据了解,孤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由70%提高到90%,每人每年高补助金额由5000元提高9000元;“三老”优抚对象(60岁以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60岁以上“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每人每年高补助金额由3000元提高到7000元;其余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由30%提高到40%,每人每年高补助金额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
出台此办法,是为缓解优抚对象因患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较大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该办法于2013年7月1日正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