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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不退还违规配套费 业主可走司法程序

2012年08月08日 09:50     小编:     |0     点击: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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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走司法程序,胜诉不必承担诉讼费 
        湖北省虽然早有“合同外”“房价外”不得收取配套费的规定,但是不少购房者由于不了解政策,签订合同时并未留意。

  在有关购房合同的调查中,有一半人是按业务员指导签订合同,39.47%简单看了一下合同签字了,有10.53%的人会逐条仔细查看。不过在发现合同不合理时,有73.68%的人会被业务员说服。

     上周,荆州物价部门针对6个楼盘,发出批退款通知书,并在小区内张贴退款通知。此后将陆续在其他违规小区张贴,逐步清退违规收取的配套费。

  荆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介绍,开发商在收到批退款通知书后,应在7天内将违规收取的配套费退还给购房者。清退期届满3日后,开发商仍不执行,违规收取的价款将上交财政;购房者可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违规收取的配套费。

  走法律程序,购房者要如何操作,胜算有多大?

  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忠斌介绍,购房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可以将物价部门的文件、购房合同及开发商收取配套费的票据,作为诉讼证据。他表示,此类纠纷并不复杂,购房者胜诉的可能性很大,胜诉后不必承担诉讼费,需支付律师费。他说,配套费涉及的金额并不多,建议协商处理。

  楚天法律服务所一马姓律师介绍,购房者如走司法程序,快3个月内可追回配套费,迟不会超过6个月。

  合同外的协议书,也具有法律效力

  配套费是否违规,要以购房合同为准。对此,也有不少读者提出疑问。

  沙市区的张女士在北湖路购得一套商品房,于2010年10月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虽未注明交纳配套费,但在附属的协议书中却注明了。这算不算在合同外收取?

  姚忠斌律师介绍,协议书作为购房合同的补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应被视作合同。张女士交纳的配套费,不算在合同外收取。

  沙市区的柳先生反映,自己于2010年5月1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中虽注明应交纳配套费,但是开发商直到去年10月中旬才收取配套费,不知能否追回。

  对此,荆州市物价部门表示,荆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政策以2011年5月20日为分水岭,之前是合同外不得收取配套费,之后是房价外不得收取配套费,两者均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另外,购房者发现问题后,应在签订合同的两年内到物价部门举报,否则过了法律追诉期,无法追回多收的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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