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房地产商明显违约而得不到处理。网民按规定缴了买房款,房地产开发商与买主之间也签有协议,但到期甚至超过时限,买主却拿不到钥匙,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时履行合同。有的买主三番五次上门询问,不是难得满意答复,是房地产开发商避而不见。而相应的监管部门也不便得罪人。
二是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而得不到解决。买主喜滋滋住进新房,但很快犹如浇了一盆冷水,房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业主意见纷纷,而房地产开发商要么答复不及时,要不干脆懒得答复。业主住在有质量问题的新房子里,心里感到憋屈与不平。
三是房地产商没有履行后期服务承诺。有的小区业主住进去一段时间后,小区管理或者是有些后期服务项目无人理睬,损坏的地方也无人承担维修责任。
本来,这些问题并不别大,解决起来也不是别难。为什么不别大的问题引起网上投诉,不是很难的问题却久拖不决?主要还是有的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把这些问题当一回事!“世界上怕怕认真二字”,如果真正当事对待,这些矛盾是不至于闹上e线民生的!
这需要房地产开发商换位思考。如果买主所反映的问题属实,开发商不该掉以轻心,应该站在买主角度多想想。一间房子对于拥有千万或亿万资产的房产企业的老板也许九牛一毛,但对于绝大多数买主来说,这是全家的“命”。而今,房价高不可攀,绝大多数买主勤扒苦做节衣缩食,倾尽一生积蓄或背负一生债务,买到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屋,自然盼望房产企业履行合同,好按时住进去,住进去的是质量过硬的好房子,并能得到相应的后期服务。这是人之常情,不是故意刁难,房产企业应该满足买主的微薄要求。
如能换位思考,能切实履行合同。合同是具有法律依据的。预售合同是购房人与房产企业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既然签署了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应该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供房,确保质量,服务到位。如果确是房产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那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是失信,信誉是经商的根本。房产企业基本的诚信是按照合同盖好房子,盖高品质的房子。如确因不可抗拒的缘由不能按时交房,或是房屋出现某些质量问题,也应该主动出面解释以求得买主谅解,不必回避矛盾,更不能把卖房款揣在怀里之后不愿再见业主。躲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搪塞会激起更大的矛盾。
如能换位思考,能主动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在谋取相应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些年,随着社会建设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一片片小区连绵不断,一栋栋高楼拔地而起,房产企业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我们也应看到,少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很欠缺。企业不能违法乱纪,这是起码的行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在赚取巨额利润之际,不能忘记成为国家遵纪守法的好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自律,行使企业责任,行使社会责任,不能因小失大而影响房产企业的社会形象。
而我们的监管部门也应站在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顾全大局,有所担待,秉公处事,不嫌贫爱富,妥善解决问题,用道义与法纪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全力维护买主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