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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中心城区公积金使用政策微调

2017年04月06日 10:29     小编:     荆州住房公积金     点击: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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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住建厅文件精神,结合荆州公积金使用率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自4月1日起,荆州市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实行贷款认房又认贷(公积金贷款)政策、正式取消装修住房使用公积金业务、停止职工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停止下岗失业账户封存一年即可提取公积金、取消按年提取12个月应还贷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近几年,根据上级有关用好、用足公积金的文件精神,荆州市相继扩大了公积金使用范围,放宽了使用限制,公积金使用率不断提高,中心城区个贷率甚至节节攀升。2016年11月底,省住建厅从加强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出发,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凡个贷率超过85%的城市,可适当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可暂停装修提取和贷款使用”。去年底,公积金信息化改造升级后,贷款核算模式从银行核算为主改为公积金中心核算为主,公积金对冲还贷功能得到完善,也为公积金政策措施的适当调整提供了技术保障。


  政策调整后,总体而言,公积金使用政策仍较为宽松。目前,职工提取公积金范围包括:购、建、大修自住房(一年有效期内),偿还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购房贷款,无房户缴纳房租,低保户缴物业管理费,职工出境定居,离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下岗失业职工中且有(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户口迁出本市、低保户)之一的、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满2年且无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担保行为的。符合以上条件的缴存人,均可正常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购房仍可实行直系亲属间公积金互取、互贷、互还政策,提取公积金购房范围也不局限于在本市。这充分考虑了职工的不同需求,体现了公积金的惠民特性。取消下岗失业账户封存一年即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为的是不过早取消这部分职工公积金账户,推动其在新就业单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同时,也从实际出发,仍保留了另外四项下岗失业提取公积金的政策。


  对于提取公积金还贷,仅作了一项调整,即把原每年提取一次12个月的应还公积金贷款额改为全面推行委托按月划扣公积金还贷。实行按月划扣还贷后,借款人勿需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且能充分保证公积金按月还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既科学又合理,也减轻了借款人还贷负担。办理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后,借款人仍能正常办理提取公积金提前冲还部分本金和提取公积金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手续。对于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业务,则没有变化,仍正常办理。


  在此,提醒广大缴存人,正确认识公积金属性,正确理解本次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不必惊慌和担忧,以平静心态正常办理相关提取业务,合理有效使用公积金。


  (来源: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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