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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逐步推广新版旅游合同 游客可依靠合同保护自我

2014年05月07日 08:58     小编:          点击: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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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等多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面向全国推行。记者昨从荆州旅游市场上了解到,荆州目前正逐步推广新版旅游合同,将于近期全面推行使用。

       新版旅游合同对购物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引,并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旅游经营主体和旅游者均可依靠新版合同保护自我。与旧版本相比,有哪些条款值得旅行社业界和旅游者注意?记者昨日采访了业内人士,亮点进行了解读。

       购物、加景点须签补充协议

      去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以来,关于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问题一直饱受议。有的游客想带产带礼物,导游却百般阻扰。作为与《旅游法》紧密契合的新版合同,其中规定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以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可在“不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与旅游者签订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须写明的信息包括购物的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长停留时间以及另行付费项目的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和内容、时长等,补充协议须由旅游者签名同意。

       荆州市旅游协会副会长高道广说,“补充协议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有制约和保护作用,如果旅游者签订了自愿购物或自愿增加游览景点的补充协议,那意味着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则可以指定购物点和增加自费项目。”

       在购物这一块,还有一大亮点是,游客一旦发现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参与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是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新版旅游合同遵循《旅游法》的精神,为旅游者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依据。旅游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新版旅游合同进行维权。”高道广分析说。

       明晰旅游者责任 保障双方权益

       “新版的旅游合同与旧版的相比,大的不同是不偏向于任何一方。”高道广告诉记者,旧版的合同较偏向于旅游者,新版合同则是在保障双方的权益。新版旅游合同不明确了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也明确了旅游者的违约责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如下: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造成损失的;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出去旅游是有风险的,旅游市场上不乏一些游客在酒店浴室洗澡摔倒、晚上睡觉猝死等例子。”高道广说,新版旅游合同明确了游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些情况下旅行社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新版旅游合同规定,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由于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可按规定退团费

       新版合同次明确了解除合同费用扣除标准。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扣除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新版《出境游合同》明确,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12条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高道广说,新版合同进一步明确了旅行社、旅游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指引和提醒。他认为,旅游业走向成熟,离不开旅游者消费理念走向成熟。当厘清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拥有了法律武器,他们才能更好地进行维权,并且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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