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为构建节约型社会,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该县实际,出台了《江陵县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墙改节能办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现场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离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需要使用种混凝土的;抢险救灾工程不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规定》明确了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江陵县城区(含江陵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乡镇管理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自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明确了管理职责:县住建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县墙改节能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