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沙市区参加医疗保险并在银行缴费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灵活业人员可到沙市区各信用合作社网点续缴2013年元月至12月的医保费。
按照市政府的医疗保险政策和要求,沙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体工商户、灵活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时段由原来“月对月”(如:从当年的5月到次年4月)的年度缴费时段,改为按自然年度缴费,即每年的9月至12月续缴次年的1月至12月的医保费。 沙市区人社部门提示,参保人员如果12月31日前未续缴,次年1月至3月还可补缴,但断保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承担,如3月底还未续保,即断保3个月以上的,足额补缴后还需推迟三个月才能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同时,医保经办机构提醒大家应及时续缴保费,以免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并为避免银行缴费高峰,请尽量提早或错峰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