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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荆江大堤中心城区段(第一期)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2年08月20日 15:28     小编:     |0     点击: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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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荆江大堤心城1期)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完成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荆江大堤整治荆州城区段(1期)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延长3个月,延长期限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3月13日。
        根据荆江大堤荆州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关于荆江大堤城区段综合整治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要求,该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征求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   征收范围
该项目征收范围东起沙市区万寿公园,南抵长江,北抵荆江大堤,西至荆州区新河口学堂州围堤(市河道局江陵分局42户居民宿舍纳入本期征收范围)。该范围涉及房屋239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3557.17平方米,其中附属物6751.09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
荆州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荆州市房产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荆州区港口码头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沙市区长江大堤环境整治建设工程指挥部
五、评估机构选择
由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随机选定荆州市范围内具备房屋征收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一经确定,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等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六、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其中任何一种为主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人选定或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价值为依据,结合其他补助,作为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支付和结算依据。补偿协议一经签定,被征收人在结清补偿款后10日内搬空房屋并保证被征收房屋完整,交征收部门统一拆除。
(二)实物补偿:异地近集中安置,对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套内面积按照1:1还迁。补偿协议一经签定,被征收人在结清相关补助后10日内搬空房屋并保证房屋完整,交征收部门统一拆除。
(三)合法性的认定: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有关部门组成的被征收房屋情况认定处理小组结合房屋所在地社区、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手续及相关法规予以认定。
(四)被征收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属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简称“双困家庭”),参照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安置,即被征收人居住用房建筑面积低于45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不结算差价。
国有公房、单位自管产房屋的承租人属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简称“双困家庭”)承租的房屋,参照市公布的廉租房保障标准对产权单位进行安置,承租人可继续承租或买断。
(五)居住公有住房或居住原破产企业住房的,若参加房改未办完手续的,可安置后再按房改规定办理安置产权手续;未参加房改的,原则上由原企业安置,若企业无能力安置,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租赁房,并按政府定价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七、补偿款领取及回迁
(一)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时应提供户口、身份证证明(验证户口、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由户内所有18岁以上居民签字或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二)安置房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提供个人信息及身份证原件,由还建小区统一办理。还迁安置房手续采取交一证还一证的原则。被征收人要求增加面积部分和未交证的费用自理。
(三)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10%(含10%)以内的按建造综合成本价支付;超过1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支付;因设计原因若安置房建筑面积少于实际还迁面积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八、签约期限
以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为准。
九、其他补偿
(一)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补偿,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该费用在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载明。
(二)搬迁补助费:一次性按照每户800元标准发放。
(三)附属建筑物予以适当补偿。
(四)设备征收补助费:
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100元/部;
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100元/户;
宽带拆除费:300元/户;
三匹以下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三匹以上空调拆装补助费:300/台;
单独立户电表迁移补助费:单相300元/块,三相700元/块
单独立户水表迁移补助费:1000元/户;
水井补助费:300元/口;
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500元/台;
电、气热水器:100元/台。
因征收产生的其它项目需补助的,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予以补助。
十、国有场地出租经营补偿
(一)全额退还商户押金和已收的未到期租金,并与经营户终止合同。
(二)给予个体经营户1.5万元的拆除补偿费,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任务的给予5000元奖励金。
(三)所有经营户在租赁期间自建房屋,不予补偿。
十一、企业单位搬迁补偿
(一)对已改制的企业,在安置原企业职工住房后,无偿收回其土地。
(二)对被征收企业所占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按权益进行补偿;属于工业出让用地的按评估价予以补偿;经营性房屋及办公用房按评估给予适当补偿;凡未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所占土地一律收回不予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的迁移以及停产停业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从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付完毕,经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5000元/户支付带头搬迁奖励并优先按合同续号选房。具体办理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为准。
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将已评估房屋的门窗、装潢等相关物件自行拆除带离。如有拆除的按相关价格扣除补偿费。
十三、安置房的建设、分配
(一)该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房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建设,为高层公寓方式还建,安置房选址在沙市区南湖花园小区,安置房建设标准参照普通商品房标准设计和施工。安置房屋建设已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
(二)安置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统一进行分配。应考虑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合理要求,在分配前给予适当的照顾。
(三)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入住后,三年内免交物业管理费,但被征收人应接受物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十四、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原荆州市荆江大堤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印发的荆堤整指[2011]1号文《关于印发荆江大堤荆州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期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自行废止。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现将荆州市荆江大堤荆州城区段(期)整治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主体: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荆州市房产管理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荆州区港口码头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沙市区长江大堤环境整治建设工程指挥部
四、房屋征收范围:东起沙市区万寿公园,南抵长江,北抵荆江大堤,西至荆州区新河口学堂州围堤。
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六、签约期限:2011年6 月 22日至2011年9月21 日。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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