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明月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为充分保证签约工作的合法性、延续性,保障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明月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延长至2012年11月8日止。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现将荆州雄楚公园安置小区(C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荆州市房产管理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市征收办、雄楚公园还建小区房屋征收工作组
四、征收范围:东至经一路,南至太湖港路,西至技校单元控规规划道路(五号路)、北至涉江路(详见规划红线图)。
五、征收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六、签约期限:2011年8月31 日至2011年11月30 日。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安置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人民政府已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