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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物价局回应房产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问题

2012年06月28日 08:52     小编:     |0     点击: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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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经营者在房价外是否可以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针对近日市民集中关注的这一问题,荆州市物价局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根据2011年5月20日以后执行的商品房销售鄂价检规「2011」36号文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

       据了解,荆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政策以2011年5月20日为节点,该时间点后,商品房销售开始执行鄂价检规「2011」36 号文件。根据文件,商品房在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不得违反公平、公开或者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者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该时间点以合同签订日为准。

       市物价局新闻发言人张大香说,自2011 年5 月20 日以后,荆州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在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均已包含了水、电、燃气入户的建设安装费用,并开据建筑业统一发票向商品房开发企业直接收取,不存在委托商品房经营者再向用户收取初装费、报装费、入户费、配套安装费等行为。她表示,市民若发现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电话进行举报。市物价局将严格按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对在法律追溯期内的商品房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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