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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司法局张钦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问题释解

2012年06月19日 08:24     小编:     |0     点击: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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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广大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市司法局局长张钦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什么是社区矫正?“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目前,全国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规模和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大幅增长,并将持续一段时间。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同时也对进一步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实施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出台的。
     《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针对性、操作性更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记者: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中央批准的社区矫正试点意见,社区矫正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
       为体现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保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连续性,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办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作出了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此外,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
       记者: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哪些性?
       答:社区矫正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属性。一是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执法活动,因此,要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刑罚规定,遵守和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体现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权威性。二是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征。社区矫正不是监禁刑,其基本工作方式是依托村(居)委会,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答:《刑法》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居住地变更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实施办法》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三是进入定场所需审批。四是 
其遵守《刑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此外,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
记者: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哪些性?
    答:社区矫正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属性。一是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执法活动,因此,要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刑罚规定,遵守和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体现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权威性。二是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征。社区矫正不是监禁刑,其基本工作方式是依托村(居)委会,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答:《刑法》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居住地变更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实施办法》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三是进入定场所需审批。四是 其遵守《刑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此外,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
记者: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哪些性?
    答:社区矫正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属性。一是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执法活动,因此,要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刑罚规定,遵守和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体现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权威性。二是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征。社区矫正不是监禁刑,其基本工作方式是依托村(居)委会,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答:《刑法》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居住地变更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实施办法》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三是进入定场所需审批。四是 其遵守《刑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此外,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
记者: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哪些性?
    答:社区矫正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属性。一是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执法活动,因此,要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刑罚规定,遵守和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体现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权威性。二是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征。社区矫正不是监禁刑,其基本工作方式是依托村(居)委会,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答:《刑法》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居住地变更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实施办法》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三是进入定场所需审批。四是 其遵守《刑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此外,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
记者: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哪些性?
    答:社区矫正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属性。一是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执法活动,因此,要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刑罚规定,遵守和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体现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权威性。二是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征。社区矫正不是监禁刑,其基本工作方式是依托村(居)委会,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答:《刑法》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居住地变更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实施办法》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三是进入定场
变更居住地需审批。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在日常管理中,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发现脱离监管的,要及时组织追查;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困扶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社区矫正人员是罪犯,但同时也是需要社会给予殊关爱的对象。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在工作中,要根据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结合。使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宽大和温暖,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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