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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房协副秘书长王志忠对报装费的解释

2012年06月14日 10:41     小编:     |0     点击: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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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物价局前段时间在城区开展“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中,市物价局依据省相关文件精神,认为开发商代收代付水、电、燃气报装费一项,应归属“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并称“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应进入房价,不应另收。
        这一情况引起了市房协、开发企业和广大购房者的强烈反响: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取消此项收费或退还;开发企业纷纷到市房协反映情况。市房协会长金庆荣、秘书长余光荣报道内容进行了沟通。他们表示,上述费用问题还将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昨日,市房协副秘书长志忠解释说“水、电、燃气报装费”与“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完全是两码事。
       他说,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住宅小区“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住宅室内预装的水、电、气管线、配件及合同约定的设施,二是小区内铺设的水、电、气管线及电缆沟等沟道(从区外大配套接口到门栋住户接口)。这些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已经进入建设成本,当然也进入了房价。
       其次,开发商代收代付收的不是“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而是住户开通水、电、燃气的报装费。这笔费用是开发商为了方便住户办理报装手续,免得住户四处奔波,替供水、供电、供气部门集中代收,然后如数付给供水、供电、供气部门。 三,开发商代收代付的水、电、燃气报装费不能进入房价。水、电、燃气报装费属于用户自己承担的费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无关,不属于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按照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能进入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对此也有严格规定,绝大多数开发商历来是按这些规定在处理账务,没有人敢违反。因此,要求将“水、电、燃气报装费”进入成本和房价,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四,有的开发企业代收代付水、电、燃气报装费的收据上写的是“配套建设费”,能说明企业业务人员素质不高,没有把概念弄清楚。但不管怎么写,也没有改变代收代付费用的用途和性质。相关部门应当帮助他们纠正用词错误,规范收据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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