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昨日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政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如果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出现纠纷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解决。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