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1999年版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新增篇幅内容主要详细规定了地方政府在土地闲置中应负的责任。新版由原来的11条扩展至32条条文,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和处理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对整个闲置土地的处理进行了流程约束,以确保闲置土地能顺利处置。
此外,对开竣工时间的确认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同时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此前国土部曾有数据显示,在现有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其中,拆迁难、更改规划大约各占一半。
而为了防止新的闲置用地的产生,新《办法》转开章节对政府的预防工作走了相应规定。
办法二十一条规定:为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而在地方国土部门官员违法其中一些条文时,将会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