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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意见》

2012年05月22日 08:00     小编:     |0     点击: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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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近日发布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意见》,荆州将按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度为21810元,今年,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可达43万元。
    同时,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宿标准高不超过每天150元。
    另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8至18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4个月、八级为12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8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标准为8至34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34个月、六级为28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按全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按全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按全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按全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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