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计生委获悉,今年底,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别扶助对象,将按照新标准领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别扶助金。新标准的奖励资金额增幅达30%。
据悉,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范围包括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别扶助标准(简称扶标准)。
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2012年,全市将有25522人享受奖励扶助,2615人享受别扶助。奖励扶助金共为2450.12万元,别扶助金共为39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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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从2011 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计划生育家庭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