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房网
您当前位置:荆房网>荆州楼市>小编说房

自住公有住房开征营业税 房产市场再次收紧

2011年05月09日 14:42     小编:     每日新报|0     点击:1588

扫描到手机

扫描到手机  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本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扫描到手机

    从相关部门获悉,5月1日开始,自住公有住房出售时也需要缴纳营业税。业内人士称,这一政策对二手房市场的影响在短期内便会凸显。

    据了解,自住公有住房是居民比较熟悉的“房改房”,此前,这类房源有别于普通住房,在次买卖交易时,可以不缴纳营业税。而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三条废止的公告,“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次出售时需凭房管部门或原共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此,房产交易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新政实施后,自住公有住房办理交易手续并没有很大的变化,买卖双方仍按照正常的交易手续办理即可。市场方面,一位受访房产中介工作人员称,目前,新政策的影响已逐渐显现。以原5万购买、现50万销售的自住公有住房交易为例,如果该房屋购买不足5年,将按照5.55%的比例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该房屋购买超过5年(含5年)且均价超过住房指导价,将需缴纳(50-5)×5.55%=2.4975万元的营业税。这样,自住公有住房的交易将不再具有免征营业税的优势,对于付款较少的年轻购房者来说,会有一定的影响。
 

分享到:
获取优惠